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8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惠君
- 訴訟代理人
- 許慶琳
- 相對人
- 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張丞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8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