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巧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