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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號

水土保持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謀榮

抗告人
即原告
陳黃連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來函雖未敘明「抗告」字樣,但其顯係對本院上揭駁回之裁定表明不服,故仍應認有提起抗告之意思),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仍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水土保持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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