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黃連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來函雖未敘明「抗告」字樣,但其顯係對本院上揭駁回之裁定表明不服,故仍應認有提起抗告之意思),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仍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