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9號
- 原告
- 流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蕙芳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臻律師
沈柏亘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字第39號
沈柏亘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