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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曹庭毓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相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