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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1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強因犯竊盜等案件(共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志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七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7 月9 日凌晨5 時30分許 │ 99年1 月31日下午2 時許 │├───────┼──────────────┼──────────────┤│ 偵 查(自訴)│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22282號 │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816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049號 │ 100年度易字第412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9年12月31日 │ 100年10月27日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049號 │ 100年度易字第412號 ││決├─────┼──────────────┼──────────────┤│ │確 定日 期│ 100年2 月8 日 │ 100年11月28日 │├─┴─────┼──────────────┼──────────────┤│ 附 註 │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11號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83號 ││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268│ ││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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