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輝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輝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張輝祥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受刑人張輝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18日 │100年1月3日、4日││ │ │間某不詳時間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33號 │毒偵字第99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846 │100年度訴字第121││ │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9年12月14日 │100年3月30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99年度訴字第846 │100年度訴字第121││ │ │號 │號 ││判 決│ │ │ ││ ├────┼────────┼────────┤│ │判 決│100年1月10日 │100年5月2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98號 │執字第130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