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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宋宏祥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宏祥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宋宏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繳納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 萬元後,業經釋放,茲因其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於被告本人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4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法對被告之住所傳喚、拘提無著,又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且被告於本院裁定時,復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2 月23日刑保字第1000007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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