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8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7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福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叄叄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福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3公克),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100 年5 月17日查扣之透明結晶體1 包(毛重0.33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121 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 年9 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