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吉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吉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李吉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分別判處刑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05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由最高法院於98年3 月19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98年4 月27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98年度聲字第58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28日法矯字第0999055285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4 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3 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28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