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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吉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吉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李吉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分別判處刑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05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由最高法院於98年3 月19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98年4 月27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98年度聲字第58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28日法矯字第0999055285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4 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3 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28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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