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文榮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榮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3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 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犯偽造特種文書罪(1 罪)、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罪(共11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4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 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㈡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11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59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犯竊盜罪、搶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6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 月、1 年(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㈤犯偽造特種文書罪(1罪)、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罪(共4 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8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所示之罪刑,又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而受刑人自97年4 月22日起在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5號核准假釋等情,分別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前揭本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