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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0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逸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逸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逸樹因犯竊盜等案件(共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詹逸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3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逸樹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普通竊盜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有期徒刑四月,如易│有期徒刑四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千元折算一日。 │千元折算一日。 │千元折算一日。 │├──────┼─────────┼─────────┼─────────┤│ 犯罪日期 │ 99年6 月10日凌晨 │ 99年9 月17日某時 │99年9 月7 日晚間10││ │ │ │時許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858號 │字第1921號 │第4550號、5786號、││ │ │ │4012號、100年度偵 ││ │ │ │字第1312號、1324號││ │ │ │、1325號、1636號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1086│99年度基簡字第1818│100年度易字第170號││實│ │號 │號 │ ││審├────┼─────────┼─────────┼─────────┤│ │判決日期│ 99年7 月23日 │ 99年11月30日 │ 100 年7 月26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1086│99年度基簡字第1818│100年度易字第170號││判│ │號 │號 │ ││決├────┼─────────┼─────────┼─────────┤│ │確定日期│ 99年9 月23日 │ 100 年1 月3 日 │ 100 年9 月5 日 │├─┴────┼─────────┼─────────┼─────────┤│ 附 註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0年度執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 ││ │第2591號 │字第372號 │字第3200號(編號3││ ├─────────┴─────────┤至5之罪曾經臺灣基││ │(編號1至2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隆地方法院以100年 ││ │100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度易字第170號判決 ││ │九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 │日確定。)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 │ │日確定。) │└──────┴───────────────────┴─────────┘┌──────┬─────────┬─────────┬─────────┐│ 編號 │ 4 │ 5 │ │├──────┼─────────┼─────────┼─────────┤│ 罪名 │ 共同竊盜罪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有期徒刑六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 │千元折算一日。 │千元折算一日。 │ │├──────┼─────────┼─────────┼─────────┤│ 犯罪日期 │99年5 月18日清晨4 │99年9 月7 日晚間10│ ││ │、5 時許 │時許 │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4550號、5786號、│第4550號、5786號、│ ││ │4012號、100年度偵 │4012號、100年度偵 │ ││ │字第1312號、1324號│字第1312號、1324號│ ││ │、1325號、1636號 │、1325號、1636號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70號│100年度易字第170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0 年7 月26日 │ 100 年7 月26日 │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70號│100年度易字第170號│ ││決├────┼─────────┼─────────┼─────────┤│ │確定日期│ 100 年9 月5 日 │ 100 年9 月5 日 │ │├─┴────┼─────────┴─────────┼─────────┤│ 附 註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200號(詳如編號 │ ││ │3備註欄所述)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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