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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銘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銘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銘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高銘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高銘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7 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5 月2 日 │ 99年5 月5 日 │├───────┼───────────────┼───────────────┤│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32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32 號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9年7 月21日 │ 99年7 月21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決├─────┼───────────────┼───────────────┤│ │確 定日 期│ 99年8 月23日 │ 99年8 月23日 │├─┴─────┼───────────────┴───────────────┤│ 附 註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58號。 ││ │(編號1至2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3 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編 號│ 3 │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7 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4 月23日 │ 99年4 月26日 │├───────┼───────────────┼───────────────┤│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9年12月14日 │ 99年12月14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決├─────┼───────────────┼───────────────┤│ │確 定日 期│ 100年1 月24日 │ 100年1 月24日 │├─┴─────┼───────────────┴───────────────┤│ 附 註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86號。 ││ │(編號3至4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68 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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