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宋宏祥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宏祥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宋宏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繳納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 萬元後,業經釋放,茲因其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於被告本人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4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法對被告之住所傳喚、拘提無著,又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且被告於本院裁定時,復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2 月23日刑保字第1000007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