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自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自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自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元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自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26日上午│100年1月5日下午2│                │
│                │9時50 分許為警採│時25分採尿回溯5 │                │
│                │尿回溯前24小時內│日內之某時      │                │
│                │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88號   │毒偵字第677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
│      │        │271號           │60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03.03    │   100.04.25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
│      │        │271 號          │604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0.04.01     │100.06.14(撤回 │                │
│      │決定日期│                │上訴)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1226號    │執字第237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