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宴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7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宴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宴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7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90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81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411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0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受刑人另於99年7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99年度基簡字第138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與前開之罪接續執行,自99年7 月28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1 年1 月11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322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3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