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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30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曉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四號),原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因上開期日颱風來襲,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一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