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30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曉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四號),原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因上開期日颱風來襲,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一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3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四號),原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因上開期日颱風來襲,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一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