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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式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式令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方式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3月16日凌晨0│99年9月25日上午9│100年5月17日    │
│                │時43分為警採尿前│時20分許為警採尿│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時              │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585號    │毒偵字第938號   │毒偵字第3772號  │
│                │                │                │                │
├───┬────┼────────┼────────┼────────┤
│      │法    院│板橋地院        │基隆地院        │板橋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322│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
│      │        │4號             │829號           │502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    │100年6月27日    │100年8月4日     │
├───┼────┼────────┼────────┼────────┤
│      │法    院│板橋地院        │基隆地院        │板橋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
│      │        │3224號          │829號           │5025 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0年5月30日    │100年7月25日    │100年9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板橋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7141號(編│執字第2166號(編│執字第11845號( │
│                │號1-3號業經板橋 │號1-3號業經板橋 │編號1-3號業經板 │
│                │地院以100年度聲 │地院以100年度聲 │橋地院以100年度 │
│                │字第4766號定刑為│字第4766號定刑為│聲字第4766號定刑│
│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為有期徒刑9月) │
└────────┴────────┴────────┴────────┘
┌────────┬────────┐
│ 編          號 │       4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14日下午│
│                │1時30分許為警採 │
│                │尿回溯96小時內之│
│                │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434號  │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
│      │        │119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
│      │        │1196號          │
│判  決│        │                │
│      ├────┼────────┤
│      │判    決│100年10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之     案     件│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300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