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黃興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興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興旺前於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之所示;且均判決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固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則迄未發監而未執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以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者」而言,若僅其中一罪之宣告刑經執行完畢,而所併合處罰之數罪則猶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並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參照;最高法院78年2 月28日78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既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則檢察官本此而提出首開聲請,當亦於法有據且無不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受刑人黃興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以 下 空 白│├──────┼─────────────┼─────────────┼─────────────┤│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曾否與他罪合│ 否 │ 否 │ ││併定其應執行│ │ │ ││之刑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7 月13日上午11時12分│ 99年10月26日 │ ││ │採尿回溯4 日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100 年度毒偵字第1799號 │ 100 年度偵字第542 號 │ ││案號 │ │ │ │├───┬──┼─────────────┼─────────────┼─────────────┤│ │ 法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最 後│ 案 │ │ │ ││ │ │ 100 年度基簡字第1497號 │ 100 年度基簡字第1144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 │ │ │ ││ │ 決 │ 100年9 月30日 │ 100年11月29日 │ ││ │ 日 │ │ │ ││ │ 期 │ │ │ │├───┼──┼─────────────┼─────────────┼─────────────┤│ │ 法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確 定├──┼─────────────┼─────────────┼─────────────┤│ │ 案 │ │ │ ││ │ │ 100 年度基簡字第1497號 │ 100 年度基簡字第1144號 │ ││ │ 號 │ │ │ ││判 決├──┼─────────────┼─────────────┼─────────────┤│ │ 確 │ │ │ ││ │ 定 │ 100年11月7 日 │ 101年2 月13日 │ ││ │ 日 │ │ │ ││ │ 期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 年執字第3214號│基隆地檢101 年執字第676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