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金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552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郭金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經查受刑人郭金運所犯原裁定附表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原裁定主文欄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以首開說明,爰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