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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2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2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美忠
被告
余天晏
被告
曾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事實第2 頁第12行至第13行「接續自98年1 月起至98年4 月間」應更正為「接續自99年1 月起至99年4 月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事實中第2 頁第12行至第13行之時間「98年1 月起至98年4 月間」顯係犯罪時間「99年1 月起至99年4 月間」之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吳佳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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