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0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文泰
- 指定辯護人
- 吳文君律師
- 被告
- 林文志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詹振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403、3404號),暨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第4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文泰、林文志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梁文泰、林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以被告梁文泰、林文志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兼之所供互有歧異,所涉法定本刑亦非輕徵,客觀上無從排除被告梁文泰、林文志串證、滅證乃至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2 年1 月15日),前述「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等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2 年1 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