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智簡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智簡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絲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絲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叁佰柒拾柒件及目錄叁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下列內容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2 行「LV」補充為「LV(LOUIS VUITTON)」。
㈡犯罪事實第5 至6 行「荷商卡地亞國際公司」更正為「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㈢犯罪事實第6 行「德商查普德國際公司(下稱查普德公司)」更正為「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查浦德公司)」。
㈣犯罪事實第7 行「德商萬寶龍文具公司」更正為「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㈤犯罪事實第11行補充「FENDI 及其商標圖樣係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下稱芬蒂艾德公司)」。
㈥犯罪事實第11至13行「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項鍊、手環、耳環、皮夾非貴重金屬錢包、金屬製鑰匙環、手提袋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補充為「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耳環、皮夾、鑰匙圈、手錶、眼鏡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
㈦犯罪事實第17行「於民國98年間」補充為「於民國98年2 月間」。
㈧犯罪事實第18至19行「販入如附表編號至所示」更正為「販入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四二號所示」
㈨犯罪事實第23至25行「嗣於100 年8 月24日中午12時12分許,經警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店內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補充為「嗣因警員巡邏時發現絲絲精品店,懷疑店內販售之商品係仿冒商品,遂以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購得印有LV商標之鑰匙圈一件,將前述商品送鑑定後查知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於100 年8 月23日向本院聲請取得搜索票,並於翌(24)日中午12時12分許,持前述搜索票至上開店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四二號所示仿冒商品(編號二四扣除警方購入之鑰匙圈一件)及編號四三所示目錄三本」。
㈩犯罪事實二「案經固喜公司、香奈兒公司、卡地亞公司、查普德公司、勞力士公司、萬寶龍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迪奧公司、高奇公司、三麗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修正為「案經香奈兒公司、卡地亞公司、查浦德公司、勞力士公司、萬寶龍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迪奧公司、高奇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證據欄全段更正為「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絲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有鑑定人趙俊堯、賴麗玉於警詢中所述及分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告訴代理人馬蕙蘭、賴志銘、劉禮綺於偵訊時之陳述、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就扣案印有迪奧公司暨高奇公司商標之商品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絲絲精品名片、蒐證照片43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於98年 2月間有入出境紀錄)存卷可憑,且有如附表壹所示物品扣案可佐,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之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既遂(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購入仿冒商標商品,其於販入之際,即成立販賣既遂犯行,復於販入之後,將上開商品公開陳列於絲絲精品店內,供不特定人選購,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販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其販賣鑰匙圈予警員一節,此係警員為確認是否為仿冒商標商品之購買行為,被告顯係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而賣出,無庸另行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查被告自98年2 月間起至100 年8 月24日中午12時12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是以,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在販入後縱有多次賣出之舉措,仍應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係以一販賣行為而侵害十一個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一罪處斷(扣案侵害路易威登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最多,應從該部分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良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而販賣仿冒商品,不僅損及商標權人之正常營收,對商標權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甚至可能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而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惟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與部分被害人即路易威登公司、迪奧公司、高奇公司達成和解(經前述公司表示不再追究之意),尚有悔意;兼衡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較長,影響多位商標權人之程度非輕,及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又被告係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章,經此偵查及審判教訓,當知警惕,足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惟被告觸犯本案顯係法治觀念不足所致,為導正其行為,使其確切明瞭自己行為之不當,並培養正確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緩刑期內併付保護管束,以收緩刑實效。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四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仿冒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壹編號四三所示之目錄三本,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編號│ 品名 │數量 │ 商標權人 │備註 │
│ │ │ │ │ │
├──┼───────────┼────┼──────────────┼───────┤
│ 一 │CHANEL包包 │貳件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二 │CHANEL鑰匙圈 │伍件 │同上 │ │
├──┼───────────┼────┼──────────────┼───────┤
│ 三 │CHANEL手錶 │拾玖件 │同上 │ │
├──┼───────────┼────┼──────────────┼───────┤
│ 四 │CHANEL圍巾 │伍件 │同上 │ │
├──┼───────────┼────┼──────────────┼───────┤
│ 五 │CHANEL皮夾 │捌件 │同上 │ │
├──┼───────────┼────┼──────────────┼───────┤
│ 六 │CARTIER手錶 │壹件 │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 │
├──┼───────────┼────┼──────────────┼───────┤
│ 七 │CHOPARD手錶 │柒件 │查普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八 │ROLEX手錶 │貳件 │勞力士公司 │ │
├──┼───────────┼────┼──────────────┼───────┤
│ 九 │MONTBLANC皮帶 │貳件 │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 │
├──┼───────────┼────┼──────────────┼───────┤
│ 十 │FENDI皮夾 │叁件 │芬蒂艾德有限公司 │ │
├──┼───────────┼────┼──────────────┼───────┤
│十一│COACH包包 │壹件 │高奇公司 │ │
├──┼───────────┼────┼──────────────┼───────┤
│十二│COACH鑰匙圈 │肆件 │同上 │ │
├──┼───────────┼────┼──────────────┼───────┤
│十三│Christian Dior眼鏡 │壹件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四│Hello Kitty手錶 │陸件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五│LOUIS VUITTON圍巾 │拾柒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十六│LOUIS VUITTON皮夾 │柒拾件 │同上 │ │
├──┼───────────┼────┼──────────────┼───────┤
│十七│LOUIS VUITTON筆記本 │玖件 │同上 │ │
├──┼───────────┼────┼──────────────┼───────┤
│十八│LOUIS VUITTON垃圾桶 │壹件 │同上 │ │
├──┼───────────┼────┼──────────────┼───────┤
│十九│LOUIS VUITTON行李箱 │貳拾件 │同上 │ │
├──┼───────────┼────┼──────────────┼───────┤
│二十│LOUIS VUITTON包包 │肆拾叁件│同上 │ │
├──┼───────────┼────┼──────────────┼───────┤
│二一│LOUIS VUITTON鞋子 │陸雙 │同上 │ │
├──┼───────────┼────┼──────────────┼───────┤
│二二│LOUIS VUITTON防潮袋 │貳拾叁件│同上 │ │
├──┼───────────┼────┼──────────────┼───────┤
│二三│LOUIS VUITTON紙袋 │貳拾件 │同上 │ │
├──┼───────────┼────┼──────────────┼───────┤
│二四│LOUIS VUITTON鑰匙圈 │玖件 │同上 │含警方購入一件│
├──┼───────────┼────┼──────────────┼───────┤
│二五│LOUIS VUITTON帽子 │貳件 │同上 │ │
├──┼───────────┼────┼──────────────┼───────┤
│二六│LOUIS VUITTON手機吊飾 │柒件 │同上 │ │
├──┼───────────┼────┼──────────────┼───────┤
│二七│LOUIS VUITTON手錶 │肆件 │同上 │ │
├──┼───────────┼────┼──────────────┼───────┤
│二八│LOUIS VUITTON眼鏡 │貳件 │同上 │ │
├──┼───────────┼────┼──────────────┼───────┤
│二九│LOUIS VUITTON麻將組 │壹件 │同上 │ │
├──┼───────────┼────┼──────────────┼───────┤
│三十│LOUIS VUITTON面紙桶 │壹件 │同上 │ │
├──┼───────────┼────┼──────────────┼───────┤
│三一│LOUIS VUITTON皮帶 │肆件 │同上 │ │
├──┼───────────┼────┼──────────────┼───────┤
│三二│LOUIS VUITTON衣服 │柒件 │同上 │ │
├──┼───────────┼────┼──────────────┼───────┤
│三三│GUCCI行李箱 │貳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三四│GUCCI包包 │拾壹件 │同上 │ │
├──┼───────────┼────┼──────────────┼───────┤
│三五│GUCCI手錶 │陸件 │同上 │ │
├──┼───────────┼────┼──────────────┼───────┤
│三六│GUCCI眼鏡 │叁件 │同上 │ │
├──┼───────────┼────┼──────────────┼───────┤
│三七│GUCCI皮帶 │叁件 │同上 │ │
├──┼───────────┼────┼──────────────┼───────┤
│三八│GUCCI絲巾 │壹件 │同上 │ │
├──┼───────────┼────┼──────────────┼───────┤
│三九│GUCCI筆記本 │貳件 │同上 │ │
├──┼───────────┼────┼──────────────┼───────┤
│四十│GUCCI名片皮夾 │拾肆件 │同上 │ │
├──┼───────────┼────┼──────────────┼───────┤
│四一│GUCCI皮夾 │拾柒件 │同上 │ │
├──┼───────────┼────┼──────────────┼───────┤
│四二│GUCCI紙袋 │陸件 │同上 │ │
├──┼───────────┼────┼──────────────┼───────┤
│四三│目錄 │叁本 │ │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5026號
被 告 許絲絲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49號1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絲絲明知「GUCCI 」、「CHANEL」、「CARTIER 」、「
CHOPARD 」、「ROLEX 」、「MONTBLANC 」、「LV」、「
Christian Dior」、「COACH 」、「Hello Kitty 」及其商
標圖樣係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瑞士商香
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荷商卡地亞國際公
司(下稱卡地亞公司)、德商查普德國際公司(下稱查普德
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德商萬寶龍文具公司(下稱萬
寶龍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
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奧公司
)、美國高奇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
公司)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
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項鍊、手環、耳環、皮夾非貴重金
屬錢包、金屬製鑰匙環、手提袋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
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
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
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
商標及商品,竟基於販賣之犯意,於民國98年間,在中國大
陸珠海,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以不詳之代價,販入如附
表編號至所示未得前開專用權人之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
使用相同於上開專用權人註冊商標之物後,即自98年12月間
某日起,在址設基隆市仁愛區○○○路6 巷8 號「絲絲精品
店」內公開販售,以此方法出售予不特定顧客賺取差價牟利
。嗣於100 年8 月24日中午12時12分許,經警持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店內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固喜公司、香奈兒公司、卡地亞公司、查普德公司、勞
力士公司、萬寶龍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迪奧公司、高奇公
司、三麗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
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絲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馬蕙蘭、賴志銘、劉禮綺、賴麗玉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
情節相符,復有照片41張、商標專用證明資料、鑑定證明書
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佐,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並請依同法第83條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何 治 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叔 麗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商標權人 │ 備 註 │
├──┼───────┼─────┼──────┼─────┤
│1 │CHANEL包包 │2個 │香奈兒公司 │香奈兒公司│
│ │ │ │ │提出告訴 │
├──┼───────┼─────┼──────┼─────┤
│2 │CHANEL鑰匙圈 │5個 │同上 │同上 │
├──┼───────┼─────┼──────┼─────┤
│3 │CHANEL手錶 │19支 │同上 │同上 │
├──┼───────┼─────┼──────┼─────┤
│4 │CHANEL圍巾 │5條 │同上 │同上 │
├──┼───────┼─────┼──────┼─────┤
│5 │CHANEL皮夾 │8個 │同上 │同上 │
├──┼───────┼─────┼──────┼─────┤
│6 │CARTIER手錶 │1支 │卡地亞公司 │卡地亞公司│
│ │ │ │ │提出告訴 │
├──┼───────┼─────┼──────┼─────┤
│7 │CHOPARD手錶 │7支 │查普德公司 │查普德公司│
│ │ │ │ │提出告訴 │
├──┼───────┼─────┼──────┼─────┤
│8 │ROLEX手錶 │2支 │勞力士公司 │勞力士公司│
│ │ │ │ │提出告訴 │
├──┼───────┼─────┼──────┼─────┤
│9 │MONTBLANC皮帶 │2條 │萬寶龍公司 │萬寶龍公司│
│ │ │ │ │提出告訴 │
├──┼───────┼─────┼──────┼─────┤
│10 │FENDI皮夾 │3個 │芬蒂艾德公司│未據告訴 │
├──┼───────┼─────┼──────┼─────┤
│11 │COACH包包 │1個 │高奇公司 │高奇公司 │
│ │ │ │ │撤回告訴 │
├──┼───────┼─────┼──────┼─────┤
│12 │COACH鑰匙圈 │4個 │同上 │同上 │
├──┼───────┼─────┼──────┼─────┤
│13 │Christian Dior│1副 │迪奧公司 │迪奧公司撤│
│ │眼鏡 │ │ │回告訴 │
├──┼───────┼─────┼──────┼─────┤
│14 │Hello Kitty 手│6支 │三麗鷗公司 │撤回告訴 │
│ │錶 │ │ │ │
├──┼───────┼─────┼──────┼─────┤
│15 │LOUIS VUITTON │17條 │路易威登公司│路易威登公│
│ │圍巾 │ │ │司提出告訴│
├──┼───────┼─────┼──────┼─────┤
│16 │LOUIS VUITTON │70個 │同上 │同上 │
│ │皮夾 │ │ │ │
├──┼───────┼─────┼──────┼─────┤
│17 │LOUIS VUITTON │9本 │同上 │同上 │
│ │筆記本 │ │ │ │
├──┼───────┼─────┼──────┼─────┤
│18 │LOUIS VUITTON │1個 │同上 │同上 │
│ │垃圾桶 │ │ │ │
├──┼───────┼─────┼──────┼─────┤
│19 │LOUIS VUITTON │20個 │同上 │同上 │
│ │行李箱 │ │ │ │
├──┼───────┼─────┼──────┼─────┤
│20 │LOUIS VUITTON │43個 │同上 │同上 │
│ │包包 │ │ │ │
├──┼───────┼─────┼──────┼─────┤
│21 │LOUIS VUITTON │6雙 │同上 │同上 │
│ │鞋子 │ │ │ │
├──┼───────┼─────┼──────┼─────┤
│22 │LOUIS VUITTON │23個 │同上 │同上 │
│ │防潮袋 │ │ │ │
├──┼───────┼─────┼──────┼─────┤
│23 │LOUIS VUITTON │20個 │同上 │同上 │
│ │紙袋 │ │ │ │
├──┼───────┼─────┼──────┼─────┤
│24 │LOUIS VUITTON │9個 │同上 │同上 │
│ │鑰匙圈 │ │ │ │
├──┼───────┼─────┼──────┼─────┤
│25 │LOUIS VUITTON │2頂 │同上 │同上 │
│ │帽子 │ │ │ │
├──┼───────┼─────┼──────┼─────┤
│26 │LOUIS VUITTON │7個 │同上 │同上 │
│ │手機吊飾 │ │ │ │
├──┼───────┼─────┼──────┼─────┤
│27 │LOUIS VUITTON │4支 │同上 │同上 │
│ │手錶 │ │ │ │
├──┼───────┼─────┼──────┼─────┤
│28 │LOUIS VUITTON │2副 │同上 │同上 │
│ │眼鏡 │ │ │ │
├──┼───────┼─────┼──────┼─────┤
│29 │LOUIS VUITTON │1組 │同上 │同上 │
│ │麻將組 │ │ │ │
├──┼───────┼─────┼──────┼─────┤
│30 │LOUIS VUITTON │1個 │同上 │同上 │
│ │面紙桶 │ │ │ │
├──┼───────┼─────┼──────┼─────┤
│31 │LOUIS VUITTON │4條 │同上 │同上 │
│ │皮帶 │ │ │ │
├──┼───────┼─────┼──────┼─────┤
│32 │LOUIS VUITTON │7件 │同上 │同上 │
│ │衣服 │ │ │ │
├──┼───────┼─────┼──────┼─────┤
│33 │GUCCI行李箱 │2只 │固喜公司 │固喜公司提│
│ │ │ │ │出告訴 │
├──┼───────┼─────┼──────┼─────┤
│34 │GUCCI包包 │11個 │同上 │同上 │
│ │ │ │ │ │
├──┼───────┼─────┼──────┼─────┤
│35 │GUCCI手錶 │6支 │同上 │同上 │
│ │ │ │ │ │
├──┼───────┼─────┼──────┼─────┤
│36 │GUCCI眼鏡 │3支 │同上 │同上 │
├──┼───────┼─────┼──────┼─────┤
│37 │GUCCI皮帶 │3條 │同上 │同上 │
├──┼───────┼─────┼──────┼─────┤
│38 │GUCCI絲巾 │1條 │同上 │同上 │
├──┼───────┼─────┼──────┼─────┤
│39 │GUCCI筆記本 │2本 │同上 │同上 │
├──┼───────┼─────┼──────┼─────┤
│40 │GUCCI名片皮夾 │14個 │同上 │同上 │
├──┼───────┼─────┼──────┼─────┤
│41 │GUCCI皮夾 │17個 │同上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