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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方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方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03.26       │101.04.21       │101.07.02,11時 │
│                │                │                │30分為警採尿往前│
│                │                │                │回溯5日內某時。 │
│                │                │                │(應扣除為警通知│
│                │                │                │採尿時起至實際採│
│                │                │                │尿時之期間)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12號   │毒偵字第1009號  │毒偵字第1461、  │
│                │                │                │1515 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651 號          │787 號          │113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6.18   │    101.07.11   │    101.09.27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651 號          │787 號          │1132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1.07.23   │    101.08.13   │    101.10.29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備            註│執字第1992號(  │執字第2175號(  │執字第2888號    │
│                │101執緝372號 ) │101執緝373號 ) │                │
│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基院  │編號3-4定應執行   │
│                │101聲904號-本署101執更701號 )    │有期徒刑6月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方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7.20,1時50│                │                │
│                │分為警採尿往前回│                │                │
│                │溯5日內某時。( │                │                │
│                │應扣除為警通知採│                │                │
│                │尿時起至實際採尿│                │                │
│                │時之期間)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461、  │                │                │
│                │1515 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132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9.27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132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1.10.29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備            註│執字第2888號(屆│                │                │
│                │滿日:102.7.28)│                │                │
│                ├────────┤                │                │
│                │編號3-4定應執行 │                │                │
│                │有期徒刑6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