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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2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2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天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天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余天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余天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商業會計法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最高法院101台 │                │                │
│                │非94號)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08.11       │99年1月間至99年4│                │
│                │                │月間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727號    │偵字第3109號、  │                │
│                │                │101年度偵字第   │                │
│                │                │1923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392│                │
│      │        │1624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10.31   │    101.09.20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392│                │
│      │        │1624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1.03.22   │    101.10.22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3445號(最│執字第2820號(屆│                │
│                │高法院101年度台 │滿日:105.8.29)│                │
│                │非字第94號-本署 │                │                │
│                │101執更284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2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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