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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廷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廷昭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林廷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罪          名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5日     │100年3月6日     │100年4月18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60號   │毒偵字第1280號  │偵緝字第31號    │
│                │                │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壢交簡字 │100年度壢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第1004號        │1287號          │20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6月17日    │100年8月30日    │101年3月6日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壢交簡字 │100年度壢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第1004號        │1287號          │205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0年7月19日    │100年10月5日    │101年4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9775號    │執字第13189號   │執字第1277號(尚│
│                ├────────┴────────┤未執行)        │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桃院│                │
│                │101聲242號-桃檢101執更655號-屆滿日│                │
│                │:101年8月10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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