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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金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552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郭金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經查受刑人郭金運所犯原裁定附表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原裁定主文欄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以首開說明,爰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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