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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2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委平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委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委平前分別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6 罪),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8年2 月5 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463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4 月16日,以98年度易字14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6 月確定,其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9 月確定,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5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8 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5 月16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501 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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