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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4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明城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明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葉明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刑3 年、2 年4 月確定在案,於民國98年1 月8 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4 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3 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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