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正民
- 即具保人
- 指定辯護人
- 陳家慶律師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正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何正民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檢察官隨即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 紙在卷可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328號第42頁、第42頁反面、第43頁)。詎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地即戶籍地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1月15日中檢輝愛101助748 字第121532號拘提未獲公函及101年度助字第748 號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