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美忠
- 被告
- 余天晏
- 被告
- 曾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事實第2 頁第12行至第13行「接續自98年1 月起至98年4 月間」應更正為「接續自99年1 月起至99年4 月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事實中第2 頁第12行至第13行之時間「98年1 月起至98年4 月間」顯係犯罪時間「99年1 月起至99年4 月間」之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