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0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文泰
指定辯護人
吳文君律師
被告
林文志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403、3404號),暨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第4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文泰、林文志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梁文泰、林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以被告梁文泰、林文志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兼之所供互有歧異,所涉法定本刑亦非輕徵,客觀上無從排除被告梁文泰、林文志串證、滅證乃至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2 年1 月15日),前述「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等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2 年1 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