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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志祥藍君宜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52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2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