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佑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2413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370、1383、16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佑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413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370、1383、1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413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白色結晶1 包(毛重0.3 公克),經以煙毒品檢驗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執行搜索照片2 張及初步鑑驗照片2 張在卷可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2413號卷第11至14、22、25頁),足認該白色結晶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則前開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