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封淑貞
- 被告
- 黃鉉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基交簡字第4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基交簡字第4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