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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748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748號

公訴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詩乾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94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易字第151號),經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詩乾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書類引用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並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補充更正

㈠、獨立犯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定「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之幫助犯不同,自不得適用「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要旨參照)。因此,本罪係獨立犯,為從犯之正犯化,自無從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而減輕其刑。

㈡、共同正犯被告與「林榮」之間,互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叁、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志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4941號
被      告  林詩乾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詩乾與林榮(涉違犯稅捐稽徵法罪嫌部分,另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相互間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接
    續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1、2月間,由林詩乾以在臺北車站
    及新北市萬華區,尋覓不特定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身分資料
    後,將該附表所示之人之身分資料交付予林榮,再由林榮將
    上開資料轉交予有限責任基隆市原住民裝卸搬運合作社(下
    稱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址設基隆市○○區○○街00號)之
    負責人黃清崧。黃清崧(涉犯稅捐稽徵法等罪嫌部分,業經
    提起公訴)明知林榮所交付附表所示之人之身分資料,並未
    實際在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任職而領有薪資為逃漏稅捐,竟
    將上開所取得之身分資料,交由會計人員李素雲(涉犯稅捐
    稽徵法等罪嫌部分,業經提起公訴)偽造附表所示之人於96
    年間在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薪資,且製成
    96年度員工薪資、伙食、加班印領清冊,交由黃清崧之不知
    情友人劉素齡製作扣繳憑單、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含損益表),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
    申報,使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營業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
    少,以此方法幫助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共計387萬96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
    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復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號│                  │                            │
├─┼─────────┼──────────────┤
│1 │被告林詩乾於本署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自白。      │                            │
├─┼─────────┼──────────────┤
│2 │共同被告黃清崧於警│黃清崧有以上開代價向被告收購│
│  │詢及偵查中之自白。│附表所示之資料,藉此增加96年│
│  │                  │間經營之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
│  │                  │營業成本,以此方法逃漏營利事│
│  │                  │業所得稅共計387 萬962 元之事│
│  │                  │實。                        │
├─┼─────────┼──────────────┤
│3 │共同被告李素雲於警│共同被告李素雲明知被告黃清崧│
│  │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交付給付附表所列之人,並未在│
│  │                  │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領有薪資,│
│  │                  │卻依被告黃清崧告知之薪資總額│
│  │                  │,自行計算調配並製作不實之96│
│  │                  │年度基隆市原住民裝卸搬運勞動│
│  │                  │合作社薪資印領清冊,供會計師│
│  │                  │劉素齡開立薪資所得扣繳及免扣│
│  │                  │繳憑單,並由劉素齡向臺灣省北│
│  │                  │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申報之事實│
│  │                  │。                          │
├─┼─────────┼──────────────┤
│4 │證人劉佩伶(附表編│證人劉佩玲於96年間,未在基隆│
│  │號15)詢問筆錄。  │市原住民合作社工作並領有薪資│
│  │                  │,但其朋友於96年間,曾介紹某│
│  │                  │林姓男子幫其向玉山銀行辦理信│
│  │                  │貸20萬元,其將身分證影本交給│
│  │                  │該男子,但事後信貸未辦成,該│
│  │                  │林姓男子亦未歸還身分證,經本│
│  │                  │署提示照片供比對,指認係被告│
│  │                  │將其身分證拿走之事實。      │
├─┼─────────┼──────────────┤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被告提供附表所示之資料,供共│
│  │稅局基隆市分局101 │同被告黃清崧用以虛報薪資,共│
│  │年5 月15日北區國稅│計逃漏稅捐387萬962元之事實。│
│  │基市一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影本│                            │
│  │乙紙。            │                            │
├─┼─────────┼──────────────┤
│6 │證人鄭智偉等人之警│鄭智偉等人未曾在上開合作社工│
│  │詢筆錄。          │作並領取工資之事實。        │
├─┼─────────┼──────────────┤
│7 │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⑴共同被告黃清崧係上開合作社│
│  │稅籍資料,96年度營│  負責人,另於向財政部臺灣省│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申報96│
│  │報書及96年度綜合所│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虛報│
│  │得稅BAN給付清單、 │  附表所示之所得資料之事實。│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⑵附表所示之鄭清仁等人於接獲│
│  │稅局基隆市分局100 │  上開合作社所寄發之扣繳憑單│
│  │年6月21日北區國稅 │  後,分別向北區國稅局花蓮縣│
│  │基市一字第00000000│  分局、羅東稽徵所、宜蘭縣分│
│  │30號函附之檢舉資料│  局、中和稽徵所、南區國稅局│
│  │                  │  臺東縣分局、高雄市國稅局前│
│  │                  │  鎮稽徵所等檢舉基隆市原住民│
│  │                  │  合作社虛報薪資之情事。    │
├─┼─────────┼──────────────┤
│8 │鄒瑞麟(附表編號60│共同被告黃清崧取得被告所交付│
│  │)於基隆市原住民合│左開之人之身分資料後,即指示│
│  │作社之96年度員工薪│共同被告李素雲依附表所示之薪│
│  │資、伙食、加班印領│資總額,自行計算調配並製作不│
│  │清冊。            │實之96年度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
│  │                  │薪資印領清冊。              │
├─┼─────────┼──────────────┤
│9 │切結書影本1份。   │共同被告黃清崧有向被告購買人│
│  │                  │頭資料之事實。              │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被告先後多次蒐集他人身分資料之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實施,且又侵害相同法益,則按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尚難以強行
    分開,從而在刑法評價上,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請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其與共同
    被告林榮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8    日
                   檢察官  蕭擁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叔麗
 附表:
┌──┬───┬───────┬─────┐
│編號│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給付總額  │
│    │      │              │(新台幣)│
├──┼───┼───────┼─────┤
│1   │郭俊賢│Z000000000    │215500元  │
├──┼───┼───────┼─────┤
│2   │林奕道│Z000000000    │210000元  │
├──┼───┼───────┼─────┤
│3   │陳明祥│Z000000000    │213250元  │
├──┼───┼───────┼─────┤
│4   │陳麗芬│Z000000000    │408000元  │
├──┼───┼───────┼─────┤
│5   │蔡淑敏│Z000000000    │218000元  │
├──┼───┼───────┼─────┤
│6   │費國群│Z000000000    │510000元  │
├──┼───┼───────┼─────┤
│7   │葉郁菁│Z000000000    │210750元  │
├──┼───┼───────┼─────┤
│8   │胡欣怡│Z000000000    │212750元  │
├──┼───┼───────┼─────┤
│9   │林志仁│Z000000000    │408000元  │
├──┼───┼───────┼─────┤
│10  │王建元│Z000000000    │212250元  │
├──┼───┼───────┼─────┤
│11  │解俊彥│Z000000000    │216000元  │
├──┼───┼───────┼─────┤
│12  │曾金富│Z000000000    │211750元  │
├──┼───┼───────┼─────┤
│13  │朱鳳翔│Z000000000    │240000元  │
├──┼───┼───────┼─────┤
│14  │林舜堯│Z000000000    │210250元  │
├──┼───┼───────┼─────┤
│15  │劉姵伶│Z000000000    │336000元  │
├──┼───┼───────┼─────┤
│16  │陳玉琴│Z000000000    │427250元  │
├──┼───┼───────┼─────┤
│17  │吳宗錦│Z000000000    │218500元  │
├──┼───┼───────┼─────┤
│18  │游榮昌│Z000000000    │212250元  │
├──┼───┼───────┼─────┤
│19  │李志傑│Z000000000    │216000元  │
├──┼───┼───────┼─────┤
│20  │簡阿美│Z000000000    │223500元  │
├──┼───┼───────┼─────┤
│21  │吳家賢│Z000000000    │216000元  │
├──┼───┼───────┼─────┤
│22  │姜映霞│Z000000000    │216000元  │
├──┼───┼───────┼─────┤
│23  │李富益│Z000000000    │211750元  │
├──┼───┼───────┼─────┤
│24  │游鈞銘│Z000000000    │212250元  │
├──┼───┼───────┼─────┤
│25  │葉滿足│Z000000000    │216500元  │
├──┼───┼───────┼─────┤
│26  │莊紫婕│Z000000000    │211250元  │
├──┼───┼───────┼─────┤
│27  │林素娥│Z000000000    │211250元  │
├──┼───┼───────┼─────┤
│28  │曾仁中│Z000000000    │209500元  │
├──┼───┼───────┼─────┤
│29  │施金春│Z000000000    │211250元  │
├──┼───┼───────┼─────┤
│30  │盧淑惠│Z000000000    │213750元  │
├──┼───┼───────┼─────┤
│31  │蕭家容│Z000000000    │211750元  │
├──┼───┼───────┼─────┤
│32  │趙慶芳│Z000000000    │211500元  │
├──┼───┼───────┼─────┤
│33  │曹玉花│Z000000000    │212750元  │
├──┼───┼───────┼─────┤
│34  │林盛林│Z000000000    │211250元  │
├──┼───┼───────┼─────┤
│35  │胡良能│Z000000000    │211250元  │
├──┼───┼───────┼─────┤
│36  │林境立│Z000000000    │210000元  │
├──┼───┼───────┼─────┤
│37  │林金福│Z000000000    │210000元  │
├──┼───┼───────┼─────┤
│38  │麥正雄│Z000000000    │214500元  │
├──┼───┼───────┼─────┤
│39  │李觀  │Z000000000    │213100元  │
├──┼───┼───────┼─────┤
│40  │索黑納│Z000000000    │210000元  │
├──┼───┼───────┼─────┤
│41  │陳彥忠│Z000000000    │210000元  │
├──┼───┼───────┼─────┤
│42  │鄭智偉│Z000000000    │213250元  │
├──┼───┼───────┼─────┤
│43  │黃玉英│Z000000000    │211250元  │
├──┼───┼───────┼─────┤
│44  │尤春雪│Z000000000    │213250元  │
├──┼───┼───────┼─────┤
│45  │周玉英│Z000000000    │212250元  │
├──┼───┼───────┼─────┤
│46  │洪秋華│Z000000000    │211250元  │
├──┼───┼───────┼─────┤
│47  │許瑞芳│Z000000000    │211750元  │
├──┼───┼───────┼─────┤
│48  │吳玉合│Z000000000    │214000元  │
├──┼───┼───────┼─────┤
│49  │高珊慧│Z000000000    │212250元  │
├──┼───┼───────┼─────┤
│50  │古美花│Z000000000    │212750元  │
├──┼───┼───────┼─────┤
│51  │王邱美│Z000000000    │212750元  │
│    │玉    │              │          │
├──┼───┼───────┼─────┤
│52  │廖新妹│Z000000000    │212250元  │
├──┼───┼───────┼─────┤
│53  │張庭瑜│Z000000000    │211750元  │
├──┼───┼───────┼─────┤
│54  │蔡秀雯│Z000000000    │209500元  │
├──┼───┼───────┼─────┤
│55  │林依萍│Z000000000    │213250元  │
├──┼───┼───────┼─────┤
│56  │邵美雲│Z000000000    │213250元  │
├──┼───┼───────┼─────┤
│57  │陳乃禎│Z000000000    │211250元  │
├──┼───┼───────┼─────┤
│58  │劉月姑│Z000000000    │210750元  │
├──┼───┼───────┼─────┤
│59  │孫雲亭│Z000000000    │210250元  │
├──┼───┼───────┼─────┤
│60  │鄒瑞麟│Z000000000    │408000元  │
├──┼───┼───────┼─────┤
│61  │林瑋  │Z000000000    │408000元  │
├──┼───┼───────┼─────┤
│62  │周裕仁│Z000000000    │216000元  │
├──┼───┼───────┼─────┤
│63  │陳素英│Z000000000    │212250元  │
├──┼───┼───────┼─────┤
│64  │尤清坤│Z000000000    │210750元  │
├──┼───┼───────┼─────┤
│65  │王忠興│Z000000000    │215000元  │
├──┼───┼───────┼─────┤
│66  │王國昌│Z000000000    │21125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74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