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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8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洋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8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洋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洋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三、經查,受刑人林洋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洋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2月併│
│                │                │                │科新臺幣50000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2.03.06       │  102.01.23     │101年12月間某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72號   │毒偵字第423號   │偵字第1436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369│
│      │        │567號           │398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05.14      │ 102.04.10      │  102.07.18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369│
│      │        │567號           │398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2.06.17       │ 102.06.17      │ 102.08.19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備            註│執字第1668號    │執字第1793號    │執字第2373號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洋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4.12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040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239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10.09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239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2.11.18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備            註│執字第3347號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