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張雯媛
- 被告
- 呂泰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基簡字第一一四六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基簡字第一一四六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