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文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上訴人即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上訴人即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