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家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9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益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吳家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11日下午11時41│102年7月22日下午5時30 │ │ │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分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某 │ │ │某時 │時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271號 │第1555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40號 │102年度基簡字第129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 │102年10月22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40號 │102年度基簡字第1298號 │ │判 決├────┼───────────┼───────────┤ │ │判 決│102年11月4日 │102年12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 案 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 │3097號 │343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