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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涵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涵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涵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涵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10日    │102年11月10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9號   │毒偵字第261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        │284號           │391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3月7日     │103年3月25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284號           │391號           │                │
│      ├────┼────────┼────────┼────────┤
│      │判    決│103年4月14日    │103年4月28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                │執字第1203號    │執字第1355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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