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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方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方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8.17      │  102.10.10     │     103.1.4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602號等│毒偵字第1602號等│毒偵字第29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基簡123      │103基簡123      │103基簡456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02.10      │   103.02.10    │  103.03.31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123號           │123號           │456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3.03.17       │103.03.17       │103.05.1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備            註│執字第833號     │執字第833號     │執字第1541號    │
│                ├────────┴────────┤                │
│                │  基院103基簡1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6月,可易科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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