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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8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81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漢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7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漢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704號
    被      告  簡漢儒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漢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7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6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
    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3月9日
    下午某時,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5樓住處
    ,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而於同年3月11日下午3時50
    分許,為本署觀護人室通知前往警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漢儒坦承不諱,並有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
    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瑋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81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