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建生
- 被告
- 許淑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後,經合議庭評議,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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