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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名曜謝昀芳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文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上訴人即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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