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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家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9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益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吳家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11日下午11時41│102年7月22日下午5時30 │
│                │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分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某 │
│                │某時                  │時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271號              │第1555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40號 │102年度基簡字第129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          │102年10月22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40號 │102年度基簡字第1298號 │
│判  決├────┼───────────┼───────────┤
│      │判    決│102年11月4日          │102年12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     案     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                │3097號                │343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