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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麟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4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麟智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黃麟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17日下午│102年8月18日    │102年10月12日   │
│                │3時40分許為警採 │                │                │
│                │尿往前回溯5日內 │                │                │
│                │之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434號  │毒偵字第1727號  │偵字第12922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湖簡字第 │
│      │        │1251號          │1437號          │2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   │102年11月29日   │103年1月24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湖簡字第 │
│判  決│        │1251號          │1437號          │28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12月9日    │103年1月6日     │103年2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3487號    │執字第233號     │執助字第168號   │
└────────┴────────┴────────┴────────┘
┌────────┬────────┬────────┬────────┐
│ 編          號 │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20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號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      │        │282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2月27日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判  決│        │282號           │                │                │
│      ├────┼────────┼────────┼────────┤
│      │確定日期│103年4月7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 │                │                │
│                │執字第1200號(業│                │                │
│                │經本院裁定更正為│                │                │
│                │累犯,由基隆地檢│                │                │
│                │以103年度執更字 │                │                │
│                │第443號案件,換 │                │                │
│                │發執行指揮書)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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