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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宏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4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宏恩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李宏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18日    │102年7月18日    │102年9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294號  │毒偵字第1433號  │毒偵字第1595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1036號          │1224號          │158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8月22日    │102年10月16日   │103年1月3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1036號          │1224號          │1588號          │
│判  決├────┼────────┼────────┼────────┤
│      │判    決│102年10月7日    │103年1月20日    │103年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2933號(基│執字第439號     │執字第720號     │
│                │隆地檢102年度執 │                │                │
│                │緝字第667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