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嚴呈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嚴呈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嚴呈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嚴呈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4日 │103年3月23日 │103年4月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047號 │毒偵字第574號 │毒偵字第574號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359號 │740號 │74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年3月19日 │103年6月18日 │103年6月18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359號 │740號 │740號 ││判 決├────┼────────┼────────┼────────┤│ │判 決│103年4月21日 │103年7月18日 │103年7月1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1308號(即│執字第2437號(編│執字第2437號(編││ │103執緝298號) │號2-3號曾定應執 │號2-3號曾定應執 ││ │ │行徒刑6月 │行徒刑6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