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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永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4.03      │102.04.05       │102.06.05-102.  │
│                │                │                │06.07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964號   │偵字第1463號    │偵字第2877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343│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857號           │號              │108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07.10      │    102.07.12   │ 103.02.27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343│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857號           │號              │1083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08.12      │   102.08.12    │ 103.04.07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備            註│執字第2345號(基│執保字第35號(緩│執字第1882號    │
│                │隆地檢102年度執 │刑宣告業經基隆地│                │
│                │再字第265號(執 │院103年撤緩字第 │                │
│                │畢))          │49號裁定撤銷,分│                │
│                │                │本署103年執更字 │                │
│                │                │第598號執行)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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